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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被抽检出不合格产品,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03-10  阅读次数:1678次  字体:  { 关闭 }

小餐饮行业以其价格低廉、味道独特吸引了众多食客的光顾,但是这些场所“脏乱差”的状况也是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区。为彻底解决小餐饮(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的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及饮品店等)后厨及就餐场所“脏乱差”的顽疾,2017年2月份呼和浩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餐饮企业综合整治改造提升工程,开展小餐饮“厨房革命”,全面提升全市小餐饮经营水平,促进餐饮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呼和浩特市副市长白金祥一行先后赴呼市市区、托县、和林县、清水河县,对上述地区食品加工园区建设推进情况及小餐饮“厨房革命”进行实地调研和督导检查,并深入小餐饮店厨房检查了餐饮环境卫生情况。检查发现,一些饭店采购使用的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的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据了解, 2月21日,执法人员对庆丰园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操作间布局设置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厨房卫生较差。执法人员查封了该饭店的灶台开关、冷藏柜等19个设施设备,并要求该饭店立即关停整改,待整改合格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重新营业。

麦帮主提醒餐饮服务从业者:在相关人员履行检查职责的时候,应积极配合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进货。那么,当饭店被抽检出产品不合格的时候,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呢?

作为餐饮从业者,在采购食品时,首先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如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等,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凭证,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的要索取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出厂自检报告。采购的禽畜肉类应当查验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采购蔬菜、水果、海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应查验并留存供货商提供的每批次食用农产品的购货凭证、产地证明或者合格检测报告。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餐饮单位,不能免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供货商进行不合格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溯源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置。

选用麦帮主产品,抽检无忧

麦帮主是内蒙古草原小骏马食品有限公司推出的品牌,公司是呼和浩特首家为餐饮服务业生产、配送面食半成品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企业。麦帮主始终坚持用最好的原料才能生产出最好的产品,因此对原料的筛选近乎严苛,只选用河套雪花粉顶级面粉,再加上17年的专业团队不断地改良,产品都达到了6A级标准。因为麦帮主的资质齐全,包括拥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出厂自检报告等资质,还能按餐饮店要求提供专业发票,所以客户的店面就算被抽检,都会平安无事。